委員建議允許女職工哺乳期靈活辦公你怎么看?
歐彥伶委員建議允許女職工在哺乳期靈活辦公#與高比例育齡婦女相伴的,是企業帶來隱性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經營管理成本的增加等問題,導致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通過“隱性的門檻”將年輕的女職工拒之門外,適齡女性又因為就業難降低了生育意愿。
同時切實保障女性職工的“就業權”和“生育權”。研究出臺相關文件,允許女職工在生育哺乳期自由選擇以非全日制工作、遠程辦公等方式度過生育哺乳期,體現法律對女性生育的特別保護和人性關懷,從而實現社會、用人單位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多方共贏。
哺乳期女性工作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哺乳期規定如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