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一方同意的打賞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處分財產的權利?
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 陳晶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夫妻無分別財產約定情況下,配偶平臺充值的資金屬于兩人夫妻共同財產,但網絡用戶在直播平臺的充值行為一般是多次、小額,高頻,甚至存在多個賬號充值。每次充值均系一次獨立的消費,不能累計后再行評價。且網絡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為并不足以導致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網絡平臺對其充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產生合理懷疑。其次,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理論,網絡用戶以其名下的資金進行充值,對網絡平臺而言,其并不知道充值資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網絡服務平臺屬于善意第三人,即便確實存在侵犯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也不影響網絡服務合同的效力。且隨著大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圍逐漸擴大,除了物質需求外,通過正當的娛樂活動追求精神愉悅亦屬于日常生活、日常消費所需的一部分,故日常生活所需不應僅限于維持物質生活、撫養子女或支付醫療費用等情形。在合理限度內因精神文化需求而產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權的范疇。夫妻財產權利和交易安全都是法律應當保護的,當兩者發生沖突時,需要平衡好兩者的關系。法院需要根據事實保護交易安全,不應隨意認定合同無效,否則互聯網平臺上的交易將無從發展。
因此,網絡用戶隱瞞配偶一方實施的多次大額充值行為,配偶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起訴要求返還財產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關鍵詞: 財產的權利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