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局裁決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是勞動爭議仲裁庭對當事人提出的實體勞動爭議所作出的裁決,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對用人單位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案仲裁開庭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后可以不到仲裁現場。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要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有什么區別?
(一)勞動爭議案件,哪些屬于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效力的區別
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若作出的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書生效。
(三)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救濟方式不同
即使勞動仲裁委作出了終局裁決,勞動者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只能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而非終局裁決,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