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于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亦稱“存款利息所得稅”。是以存款、墊款和證券等的利息所得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建國初期,國家針對私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向銀行、錢莊和工商業戶存款、墊款生息的現象,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稅”。同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對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和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稅率計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為納稅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經付者作為稅款扣繳人。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逐步縮小,主要只有銀行存款利息一項。
事實上,利息稅并非新鮮事,1999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恢復征收自1959年暫停的利息稅,稅率為20%。2007年8月15日稅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根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停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