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告侵權存在哪些形式
(一)廣告中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有很多廣告企業在使用比如說現在比較熱門的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來進行廣告宣傳時,可能未經權利人許可便直接部分或者全篇轉載他人已經發表過的作品內容,這其實也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會被權利人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地法院不乏此類案例。
可以說,在廣告行業的侵權案件中,著作權侵權是重災區,因著作權侵權引起的訴訟每年數不勝數。其實,任何一個廣告設計或者廣告創意產品都無可避免的會借鑒前人的作品。合理利用前人的智力成果,其實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鼓勵和支持的。但目前大量廣告發布者的行為已經遠遠超過了借鑒前人思想的范疇,而是大段大段的抄襲,甚至直接拷貝。如此做法就難免在日后會被權利方追究侵權責任。因此,企業在今后設計廣告產品時,使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通過向權利人購買的方式來進行使用。
(二)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許多知名度較低的企業為了擴大影響力,往往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這種行為一旦被法院認定侵權,除了需要支付一筆高昂的經濟賠償外,也直接的斷送了建立自有品牌的機會。在廣告設計產品中,絕不能有“傍名牌”等想法。有其是對我國來說,通過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建立自己的優秀品牌才是企業經營的長久之道。
(三)廣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的行為與前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非常類似,均是利用他人競爭優勢,搭便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因此,為規避法律風險,企業在制作、設計廣告時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開他人已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商品形象。
(四)廣告內容不實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五)廣告中捏造虛假事實
(六)廣告中使用他人照片、名稱等侵犯他人肖像權或名譽權
在廣告宣傳中,經常會涉及到使用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譽權、肖像權等,此過程中時難免會產生相關的糾紛爭議。
在廣告市場日趨完善和規范化的今天,如何在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成為每一個企業的終極目標。然而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一定要盡量避免觸碰雷區和紅線。有關廣告侵犯的問題非常復雜,會涉及到法律各個方面。以上筆者僅研究了幾種常見的廣告侵權行為,以供讀者參考。可以說,廣告是每個企業發展的風向標。筆者認為,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的今天,正當的競爭行為才是企業發展的制勝之道,廣告宣傳也應重視自主創新,切切不可隨意利用他人智力成果。
二、廣告侵權怎么處罰
《廣告法》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