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應當回避:
第一百零五條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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