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1990年5月19日前獲得,按簽署出讓合同當日的標定地價的30%征收;1990年5月19日后獲得,按簽署出讓合同當日的標定地價的60%征收。
二、已購公有住房、經適房按規定同意轉讓的,按出讓合同之日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買房改房、經適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由政府一并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在1990年5月19日前獲得,按申辦手續之日標定地價的30%征收;1990年5月19日后獲得,按申辦手續之日標定地價的60%收取。若以出讓方式獲得,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價購買的,無需收取。
四、以劃撥方式獲得工業用地,1990年5月19日前獲得,按標定地價的30%征收;1990年5月19日后獲得,按標定地價的50%征收。
土地出讓金特點
1、如今,土地出讓金已是當地政府預算外收入的重要來源。土地出讓金,切確的說是土地使用權交易價,當然也可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主要決定于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2、《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用途已有了明確規定,目前用于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支農以及城市建設等。
3、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國家憑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土地使用權在某種期限內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全款或分期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被稱之為土地出讓金。要知道,土地出讓的多少跟土地用途、位置以及出讓年限都有一定的關系。通常來說,土地出讓金是一次性支付。